(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陶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鲍 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