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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杨永梅与李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梅,李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梅,无业。被执行人:李明义,农民。本院在审理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李明义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杨永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明义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克喜二O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