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杨永梅与李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梅,李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梅,无业。被执行人:李明义,农民。本院在审理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李明义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杨永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明义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克喜二O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