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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赵林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林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刑执字第00067号 罪犯赵林,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温岭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望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林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案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宜刑终字第0011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O一五年元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