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乾玉与张素仙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8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乾玉,张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杨乾玉,女,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张素仙,女,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杨乾玉与被告张素仙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乾玉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素仙因患癌症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