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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赵朋义与程录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07-3号申请执行人赵朋义,男,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被执行人程录和,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朋义与程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录和应向申请执行人赵朋义支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程录和在协议当日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朋义借款25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赵朋义收到了案件款2500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柞水县人民法院(2014)柞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霍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