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臧汉滨与牟慷、青岛公交集团宏达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汉滨,牟慷,青岛公交集团宏达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69号原告臧汉滨。被告牟慷。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宏达巴士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臧汉滨诉被告牟慷、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宏达巴士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名称错误,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臧汉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