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军与被申请人黄泽良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黄某某,德阳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吴某,男,生于1968年5月1日,汉族,住所地绵竹市。被申请人黄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27日,汉族,住所地成都市。被申请人德阳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经理。申请人吴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长江路支行的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肖某所有的绵竹市某地块的使用权(面积1902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德阳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长江路支行的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