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童国峰与宦炳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童国峰,宦炳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童国峰。被执行人:宦炳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宦炳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宦炳北所有的“亚星6”船。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家强执行员 罗志顺执行员 全军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 可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宦炳北所有的“亚星6”船。现将该船在舟山港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号:我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号执行裁定,并据此于2015年1月4日发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被执行人宦炳北所有的“亚星6”船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限制其离港。二、自即日起对该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联系人:全军昌联系电话:8788****、1321682****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