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卓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卓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燕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