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与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71-2号原告: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志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艳磊,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张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0元、保全费880元,由原告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