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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成都宇贵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宇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成都宇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78540094-3。法定代表人覃龙。申请人成都宇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029922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8049.53元,收款人为成都宇贵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宇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成都宇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韩   悦   秋审判员 林一华审判员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剑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