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国庆与徐冰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庆。被执行人徐冰。原告朱国庆与被告徐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冰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朱国庆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5360元、案件受理费967元、执行费11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国庆与被执行人徐冰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首期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967元和执行费1180元。现申请执行人朱国庆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1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徐冰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朱国庆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