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商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应肖西、郑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应肖西,郑林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34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吴招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茂才。被告应肖西。被告郑林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应肖西、郑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合同编号为330026127-011-2011001361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全部提前到期;2、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6256.44元,利息11502.84元,本金罚息11.2元,利息罚息24.74元(暂算至2014年8月21日),以及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596875‰计算利息和罚息;3、被告应肖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xxxxxx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且原告有权对上述房产以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余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建华、叶秀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茂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肖西、郑林飞经本院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应肖西签订一份编号为330026127-011-2011001361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6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31年4月26日共计240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若基准利率调整,则于每年的1月1日相应调整借款利率,故2014年1月1日起借款年利率为6.8775%,逾期利率为10.31625%,逾期利息及复利按逾期利率计收,借款利率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6.4575%,逾期利率为9.68625%;每月7日偿还等额本息12542.68元,被告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宣告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应肖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xxxxxx房权【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1年6月7日放贷,被告应肖西偿还等额本息至2014年6月6日,后于2014年9月30日偿还本金3909.95元、利息16028.29元、罚息111.42元,于2014年10月2日偿还利息12.53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502346.49元、利息31157.14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22日为261.29元;以1502346.4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31625%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686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计算至2014年11月22日为690.95元;以31157.14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31625%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686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详见本息计算清单)。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向被告应肖西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的证据,本院将向被告应肖西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4年11月22日作为合同到期日。被告郑林飞作为被告应肖西的配偶,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肖西、郑林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借款本金1502346.49元、利息31157.14元、逾期利息(以1502346.4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31625%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686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加上261.29元)、复利(以31157.14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31625%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686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加上690.95元);二、被告应肖西、郑林飞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应肖西名下的坐落于xxxxxx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02元,由被告应肖西、郑林飞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预缴诉讼费18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602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余 谍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戴小慧本息计算清单单位:元拖欠本金拖欠期内利息拖欠逾期利息拖欠复利剩余本金累计拖欠期内利息累计拖欠逾期利息累计拖欠复利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3909.951506256.44×6.8775%÷360×30=8632.731506256.448632.732014年7月7至2014年8月6日3932.35(1506256.44-3909.95)×6.8775%÷360×30=8610.323909.95×6.8775%÷360×31×1.5=34.738632.73×6.8775%÷360×31×1.5=76.691506256.4417243.05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3954.9(1506256.44-3909.95-3932.35)×6.8775%÷360×30=8587.78(3909.95+3932.35)×6.8775%÷360×31×1.5=69.67(8632.73+8610.32)×6.8775%÷360×31×1.5=153.181506256.4425830.83229.782014年9月7日至2014年10月6日3977.56(1506256.44-3909.95-3932.35-3954.9)×6.8775%÷360×30=8565.123909.95×6.8775%÷360×22×1.5+(3932.35+3954.9)×6.8775%÷360×31×1.5=94.72[(8632.73+8610.32+8587.78)×6.8775%÷360×22×1.5]+[(8632.73+8610.32+8587.78)-16028.29]×6.8775%÷360×2×1.5+[(8632.73+8610.32+8587.78)-16028.29-12.53]×6.8775%÷360×5×1.5=182.491506256.4425830.83+8565.12-16028.29-12.53=18355.13199.12-111.42=87.7412.272014年10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4000.36(1506256.44-3909.95-3932.35-3954.9-3977.56)×6.8775%÷360×30=8542.32(3932.35+3954.9+3977.56)×6.8775%÷360×31×1.5=105.4(8632.73+8610.32+8587.78+8565.12-16028.29-12.53)×6.8775%÷360×31×1.5=163.061506256.44-3909.95=1502346.4926897.45575.33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22日(1506256.44-3909.95-3932.35-3954.9-3977.56-4000.36)×6.8775%÷360×15=4259.69(3932.35+3954.9+3977.56+4000.36)×6.8775%÷360×15×1.5=68.19(8632.73+8610.32+8587.78+8565.12+8542.32-16028.29-12.53)×6.8775%÷360×15×1.5=115.621502346.4931157.14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