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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鑫谛散热器配件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盛翔换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鑫谛散热器配件有限公司,宁波江北盛翔换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鑫谛散热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吴锡良。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盛翔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向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鑫谛散热器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盛翔换热器有限公司(2013)甬北庄商初字第0023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除被本院另案查封的机器设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81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