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界首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刘新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新华,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4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刘新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新华在金融机构存款20584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