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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雪冬诉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市桃水煤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冬,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桃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攸法行初字第41号原告杨雪冬,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带路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董小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株洲市桃水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汤祖文,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刘曼文,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雪冬与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市桃水煤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雪冬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冬撤回对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市桃水煤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雪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雅冰人民陪审员  贺张琴人民陪审员  丁小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