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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乔连英与简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乔连英;简红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乔连英,女,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炼厂路。被执行人简红珍,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炼厂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简红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十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简红珍在荆门石化动力部供排水车间有年终奖金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简红珍在荆门石化动力部供排水车间的收入141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