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董凤英申请强制执行栾凤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英,栾凤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董凤英,女,73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栾凤桐,男,74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退休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栾凤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栾凤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栾凤桐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入2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峰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兴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