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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泽芳与赵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芳,赵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泽芳。被执行人赵雷。王泽芳诉赵雷及第三人廊坊开发区农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固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雷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君兰苑小区13号楼4单元503室住宅楼房(含地下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一套。二、被执行人赵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赵雷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