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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利荣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荣,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3106号原告王利荣,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刚,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荣诉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荣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荣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荣撤回对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荣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乔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