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利荣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荣,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3106号原告王利荣,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刚,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荣诉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荣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荣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荣撤回对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荣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乔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