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钦林诉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区公安分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林,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区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钦林。被告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焦成军。原告王钦林诉被告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区公安分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王家丰代理审判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