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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李秀云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李秀云,刘云歌,刘云畅,刘云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九号五栋大楼C座13层。法定代表人李晓松,主任。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刘云歌,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刘云畅,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刘云嘉,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778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秀云、刘云歌、刘云畅、刘云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秀云、刘云歌、刘云畅、刘云嘉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秀云、刘云歌、刘云畅、刘云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秀云、刘云歌、刘云畅、刘云嘉应向申请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秀云、刘云歌、刘云畅、刘云嘉应向申请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支付公证费两千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秀云、刘云歌、刘云畅、刘云嘉应向申请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支付仲裁费人民币三万七千一百五十五元三角,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秀云、刘云歌、刘云畅、刘云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博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