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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