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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文森贸易有限公司、杨激、吴爱群买卖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文森贸易有限公司,杨激,吴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法定代表人张浩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文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激,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吴爱群、女、汉族、1980年2月3日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文森贸易有限公司、杨激、吴爱群、买卖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商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文森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被执行人杨激、吴爱群下落不明。且查明被执行人杨激、吴爱群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执字第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昊审判员吕峻岭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姚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