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伟与被告王树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伟,王树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046号原���杨晓伟,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树军,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杨晓伟与被告王树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丽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伟、被告王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晓伟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女孩王蕾现年5岁。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子女王蕾在赤峰木兰街上幼儿园,原告有抚养能力。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树军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还可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名女孩王蕾(2011年1月17日出生)。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北票市龙潭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名子女,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若原、被告能够互谅互让,具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晓伟与被告王树军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晓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宝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