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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贵州省镇远县黔东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与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镇远县黔东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镇远县黔东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法定代表人刘宝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吉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史翔,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镇民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镇民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于2014年9月24日向协助执行义务人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送达(2014)镇执字第0008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提取扣留在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被执行人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机器设备款700000元。但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擅自将本院依法扣留的机器设备销售款700000元通过李梅账户622**************转账支付给王敏波��户6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协助执行义务人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阳江东区支行账户(账号为201**************)内存款700000.00元至镇远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支行,账号:24070528092000015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冯  珠  泽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志广(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