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交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武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交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武某,女,×年×月×日生,汉族,交城县天宁镇人,现住交城。委托代理人成某某,交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牛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交城县天宁镇人,现住北关街。原告武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举行婚礼并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尚好,但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一直不务正业,赌博成业,原告多次劝阻仍无悔改,原告甚至跟随被告去赌场劝阻被告,但无效果。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由于结婚时间短,双方无共同财产。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极大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为此,特起诉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还喜欢原告,我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不是事实,我还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债务,有在信用社贷款的200000元,还有在外欠别人家的钱。结婚情况和原告说的一致,我认为是我对人家有感情,但人家对我没感情,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11年腊月十六举行结婚典礼,2012年3月2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因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双方经常因赌博的事发生争吵,原告称,其多次劝被告,被告不听,2013年8、9月份双方因赌博的事又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原告即回娘家居住,2013年腊月二十五,被告去原告娘家唤原告,因结婚的钱发生争吵,被告拿出匕首将原告捅伤,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就未再回去。被告称,结婚初期感情很好,两人都赌博,双方因此吵过,后来在家长的劝阻下又和好了。2013年8、9月份,因为手机短信的事发生争吵,原告就回娘家居住。2013年腊月二十五,被告去原告娘家叫原告,而原告不回,他就说如果不回家就把结婚的钱退回来,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下他随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将原告刺伤,事后也去医院看过原告。庭审中,被告声称与原告争吵的原因就是其赌博输钱,现在已经不赌博了,愿和原告好好过日子。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被告赌博发生争吵,但被告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改,并决定不再赌博,因此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应相互包容、相互谅解,以不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雪峰审判员 高亚萍审判员 褚鸿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