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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法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王佳盛大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盛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法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王佳,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幼儿园老师,现住本市。被执行人盛大江,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煤公司新建矿车队工人,现住本市。本院(2014)桃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桃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红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