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法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王佳盛大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盛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法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王佳,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幼儿园老师,现住本市。被执行人盛大江,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煤公司新建矿车队工人,现住本市。本院(2014)桃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桃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红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