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2号原告: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郭文阁审判员李庆宏审判员吕旭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高宪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