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二初字第8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孟海平与河南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平,河南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8593号原告孟海平,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城关镇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范金星、赵杉杉(实习),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富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袁自春。原告孟海平诉被告河南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投资担保公司,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刘帅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