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5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许永伏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5098号原告:许永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景来,滦县滦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小营房村。负责人:李继坤,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恒,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伏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永伏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永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5元,由原告许永伏负担。代理审判员刘晓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施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