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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执字第9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门执字第95-1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马某乙,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马某丙,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门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于2013年10月3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丙向本院交付了本案标的物金耳环一付、案款5000元,在后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无任何财产线索,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门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未执行款项33400元、执行费476元,共计33876元,待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有给付能力时,本院将继续执行。审 判 长  蔡永禄审 判 员  苏 庆代理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