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襄阳金家坝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金家坝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衡桃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襄阳金家坝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利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襄阳金家坝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2966590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银行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沧州市中昊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金家坝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记员姚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