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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旌阳区信用社申请执行周代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代述,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兵,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代述。被执行人朱春。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代述、朱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权利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893.88元,权利人至2014年12月23日未受偿金额33893.8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