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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韩某某寻衅滋事罪2015刑初2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4]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醉酒后在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3号桂冠大厦门前,无故用砖头砸烂被害人宋某乙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粤A×××××红色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及驾驶座旁的玻璃(依据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维修共耗费人民币3,900元),之后走到路边烧烤档使用蓝色塑料椅子砸伤被害人张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小学门前将韩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在其家属的协助下向被害人宋某乙赔偿人民币1万元,向被害人张某赔偿人民币3万元,并得到两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韩某用于砸人的塑料椅子及被害人张某受伤的情况的照片,小汽车损坏情况的照片,张某的病历及鉴定意见,机动车定损报告及发票,和解协议书,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人杨某乙、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韩某的供述及主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韩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寻衅滋事,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韩某归案后,在其家属的协助下赔偿被害人张某、宋某乙,并得到其谅解,故酌情对韩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韩某作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旭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