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吴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运杰,男,1956年3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健,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上诉人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晶审 判 员 李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