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郑慧芳与朱万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慧芳,朱万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郑慧芳,女,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卓尔,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代理人陈嘉欣,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函。被告朱万清,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麻城市。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另寻途径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郑慧芳承担。审判员 梁志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 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