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嘉与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97号原告:陈嘉,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被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沙湾区铜河路北段14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嘉诉被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原告陈嘉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范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