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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小娟与陇南市市值机关房屋统建办公室及第三人李张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娟,陇南市市值机关房屋统建办公室,李张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号原告张小娟。被告陇南市市值机关房屋统建办公室。第三人李张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娟诉被告陇南市市值机关房屋统建办公室及第三人李张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陇南市市值机关房屋统建办公室已被撤销,原告张小娟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小娟负担。审判员  冯彦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