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池州市华胜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华胜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池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胜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发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矿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池州市华胜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6590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光氢审 判 员 余加胜代理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童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