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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蒋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蒋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蒋明军,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明军于2014年7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明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41.95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向孙明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