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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绍栋交通事故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黄绍栋,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附城镇。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期湖塘路。负责人陈飞龙。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绍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黄绍栋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1032.53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