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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祥瑞旅馆与韩喜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祥瑞旅馆,韩喜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祥瑞旅馆,地址:邢台市桥东区纳凉园4排2号。经营者:尹全禄,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郭保全,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喜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喜波与被告韩喜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喜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祥瑞旅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祥瑞旅馆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