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与唐燕平法律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唐燕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朱应富,职务:主任。被告唐燕平,女,生于1979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唐燕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诉撤回对被告唐燕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小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