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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吕厚振与被告肖瑞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厚振,肖瑞湘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412-2号原告吕厚振,男,生于1959年3月12日,汉族。被告肖瑞湘,男,生于1963年1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武玉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厚振与被告肖瑞湘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吕厚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厚振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厚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吕厚振负担。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郑建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