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吕厚振与被告肖瑞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厚振,肖瑞湘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412-2号原告吕厚振,男,生于1959年3月12日,汉族。被告肖瑞湘,男,生于1963年1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武玉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厚振与被告肖瑞湘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吕厚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厚振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厚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吕厚振负担。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郑建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