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宇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宇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008-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施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宇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法定代表人:XX龙,该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甬慈商特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宁波宇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宁波宇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范市镇新西村的房地产及附属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人卫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开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