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卢文斌与覃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斌,覃朝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卢文斌,个体工商户。被告覃朝慧,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卢文斌与被告覃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覃江明担任审判长及审判员唐秀勇、人民陪审员韦家耿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韦凤久担任法庭活动记录。原告卢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朝慧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文斌诉称,被告覃朝慧是原告弟弟的亲戚,2013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果被告不能如期偿还,须向原告支付相关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截至2014年7月7日,被告只给付借款利息24000元,尚欠本金20万元,原告多次追偿无果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相关法律规定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了支持其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2、被告于2013年5月3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1张,证明被告借钱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答辩与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与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熟人关系,被告是原告弟弟的亲戚。2013年5月3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卢文斌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限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偿,被告均拒不还款。原告遂于2014年7月8日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和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利息。另查明,原告卢文斌已经在借款未到期前收到被告覃朝慧给付人民币2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卢文斌与被告覃朝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覃朝慧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卢文斌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理应按期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收到原告给付的人民币24000元是借款利息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24000元应认定为借款本金,故被告覃朝慧现在尚欠原告卢文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7600元。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问题,因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贷,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偿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故被告覃朝慧应从2013年12月31日起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支付给原告卢文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覃朝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卢文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76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至被告覃朝慧清偿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卢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原告卢文斌承担480元,被告覃朝慧承担5320元。负有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覃江明审 判 员 唐秀勇人民陪审员 韦家耿二〇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韦凤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