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84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郑伟。委托代理人:胡建迪。被告:王某甲。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伟与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深圳务工时相识恋爱,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儿子出生后,被告的大男子主义和多疑的性格逐渐暴露。在因家庭琐事发生分歧时,被告不是辱骂就是殴打,且无端怀疑原告作风不好,经常对其进行侮辱,甚至限制其生活自由,原告总是忍受。2009年���告提出亲子鉴定,虽鉴定为儿子确系被告亲生,但夫妻感情毫无改善。××××年××月,为解决儿子读书问题,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月,被告持刀威胁原告借款,同年7月,原、被告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一致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委托律师代写了离婚协议书,但被告反悔,找到原告并再次实施暴力。2014年11月,原、被告又发生争吵,被告持刀威胁原告,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同月20日,原告趁被告不备逃回娘家。现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半承担;3.夫妻共有财产各半分割。被告王某甲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描述全是子虚乌有的,2014年11月20日系被告送原告走的,2009年的亲子鉴定是原告提出的,是儿子出生后原告看其一直闷闷不乐,故提出���做亲子鉴定,表示如果小孩是被告的,两人就好好生活,鉴定结果出来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被告做工程车生意的,近年生意不是很好,加上原告坚持儿子落户到苍南,被告不同意,原告才提出离婚。综上,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如判决离婚,则要求儿子随其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深圳务工时相识恋爱,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就读于慈溪市坎东小学五年级。随被告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失和。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且生育一子后才办某,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并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