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德琴与吴建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琴,吴建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3号原告黄德琴,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吴建伟,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莆田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09133-6,住所地莆田市南门西路518号外贸大厦6层。代表人林金水,总经理。原告黄德琴诉被告吴建伟、太平洋财保莆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原告黄德琴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德琴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雪峰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骆美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