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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李某。被告:武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 广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杰存在 微信公众号“”